法制網訊 記者史萬森 通訊員孫智廣 機動車撞死人會面臨交通肇事罪的刑責,那麼騎電動車撞人致死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答案是肯定的。日前,內蒙古蘇尼特右旗一名6旬老人就因為違反交通法規騎電動車撞人致死,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8萬餘元。
  2014年7月15日20時左右,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電動車,載著妻子沿賽漢塔拉鎮杭蓋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駛至杭蓋路全友家私東側時,與突然轉向逆行的陳某發生碰撞,致陳某受重傷,經蘇尼特右旗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經蘇尼特右旗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陳某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二輪電動車駕駛人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後李某先行支付被害人親屬2.5萬元。
  日前,此案經蘇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認為二輪電動車駕駛人李某違犯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並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附帶民事部分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8萬餘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很多人在思想上存在誤區,以為只有駕駛機動車輛肇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刑法規定中並沒有把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排除在交通肇事罪主體之外,區分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前提並不是行為人使用了何種交通工具,非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交通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釀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原標題:蘇尼特右旗:騎電動車撞死人獲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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